刑事辩护

刑事辩护
首页 > 刑事辩护 > 正文内容

2021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

admin2021-12-13刑事辩护795

 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标准

 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,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、贷款诈骗、票据诈骗等见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。

  相关规定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  附:盗窃罪立案标准

  (一)立案标准

  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。

  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。

  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厅(局),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上述数额幅度内,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具体数额标准,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。

 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:

  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元为起点;

  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一万元为起点;

  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六万元为起点。

  (二)相关规定

  1、《刑法》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:

 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  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

  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
  2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

  3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
  4、关于依法查处盗窃、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


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。

版权声明:本文由嘉善刑事律师发布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
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://jiashan.woaiseo.net/post/50.html

分享给朋友:

相关文章

男子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获刑2年,涉及什么罪名

男子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获刑2年,涉及什么罪名

  一、男子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获刑2年,涉及什么罪名 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窝藏、包庇罪,所以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2年有期徒刑的处罚。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 第三百一十条 【窝藏、包庇罪】明知是...

现行刑法对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

现行刑法对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

  一、现行刑法对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...

境外数据处理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怎么处理

境外数据处理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怎么处理

  一、境外数据处理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怎么处理  1、在境外的数据处理活动,如果危及我国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者公民、组织合法权益的,要依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  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...

被告人朱某犯伐林木罪: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该如何处理

被告人朱某犯伐林木罪: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该如何处理

  在本案的具体判罚中,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,仅就朱某漏罪部分进行单独定罪量刑,并未撤销原判缓刑,实行数罪并罚。  裁判要旨: 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存在漏罪的,不符合...

为孩子代购救命药,检方认定运输毒品酌定不诉,妥当吗?

为孩子代购救命药,检方认定运输毒品酌定不诉,妥当吗?

  据有关媒体报道:  近期,一则“定罪不起诉”的司法决定扣人心弦。起因是一位母亲李静姝(化名),为救得罕见病的孩子龙龙(化名),从一位名叫“铁马冰河”的网友处代购氯巴占,因而引发一起走私、贩卖、运输...

对死刑案件的申诉由什么法院处理

对死刑案件的申诉由什么法院处理

  一、对死刑案件的申诉由什么法院处理  1、对死刑案件的申诉,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,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。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...

发表评论

访客
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
复制成功

微信号: 18966343616
添加微信好友, 获取更多信息

我知道了
18966343616